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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跑赛

[牛飞] 时间:2025-04-05 05:36:50 来源:神闲气静网 作者:卫兰 点击:130次

这种动力机制提出了一个关于自创生的基本问题:我们如何想象社会自我生产和强迫增长之间的关系。

但是,它们最终涉及的还不过是个人的成瘾。[4]更为深入的危机诊断来自于这样一种分析:把因素分析中的各种因素仅仅看成是可以互换的触发条件,并致力于发现其深层动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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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火灭火,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法律限制法律,以金钱对付金钱。这就是社会宪治主义的涵义。通过宪法装置消除悖论在此又起作用了。[103]这里,金融宪法自治的含义被揭示出来:其控制自己的运行逻辑。我宁愿采用纯货币为例子以清楚说明社会宪治主义可能存在的悖论:没有国家,但同时高度政治化。

尽管具有高度的政治性,这种自治性也不能被交付给制度化的政治。个人成瘾现象与此相似,也显然要等到触底反弹。但是,这些增长原则的阴暗面也潜在地导向了灾变时刻,同时,也就是使集体性地学习自我限制的经验成为可能的宪法时刻。

禁止商业银行以活期存款信用的形式创造货币,代之以提供基于现有信用储备的贷款。最终,数量庞大的规范产生了内在的法律适用上的规范冲突。要言之,纯货币改革将抵达全球经济微观制度的末梢。这种媒介反身性的首要目标在于系统的自我构造(self constituting),而不是自我宪法化(self-constitutionalising)。

就政治自治的形成而言,政治与法律的结构耦合扮演了相似的角色。实际上,当代中国正在承受经济加速发展的负面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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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在此语境下,伦纳(Renner)建议说,经济宪法不只是被构想为约束经济和法律,还应该是经济、法律和政治之间的三边结构耦合。[62]子系统通过双重封闭界定其外部界限和内部同一性,这在严格意义上决定了自治的含义。从法律上说,财产权被定义为主观权利,尤其体现在《德国民法典》第903条和906条,宪法第14条。目前被很多金融专家推崇的纯货币改革就是众多有所助益的例子之一。

[79]与此相对,(经济系统中)发生了某些可与之类比的情形:元符码允许法律再入到经济系统中(这又是具有历史可变性的,包括合同法的强制性规范、财产权的社会责任、对竞争的限制、经济决策中的法治原则以及公司中的基本人权等等)。这应该说是恰当的劳动分工。相对于政治而言的中央银行自主性,是纯货币改革起作用的必要前提条件。对这一事实视而不见—即便敏锐的观察者注意到危险临近并发出预警和谶语。

德国中央银行在其网络主页上说:今天,创造货币的主要源头是由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担保(积极的货币创造):借款人的贷款总额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又存入银行,结果,直接增加了国民经济中的货币供应。当考虑到各自的自我生产条件,政治宪法显然与其他社会宪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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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个人成瘾行为的真正的社会对等物就变成了关键所在。只有这样,一个特定的宪法才能超越其形式有效性而有效施行。

这导致了典型的双重现象,至今,这一双重现象还只是从心理学方面加以理解。[68]这种双重反身性背后的理由是什么?如果上文所言的通过社会系统自身的一阶操作和二阶操作所实现的封闭性还不充分时,如果社会的反身性过程还不能使其自身获得稳定时,尤其是,如果这些反身性过程会因为悖论(paradox)而遭致瘫痪的威胁时,那么,就需要让法律介入到某个社会系统的自我建构过程中。这一程序反身性为每一个功能系统生产了其媒介获得区分和自治的形式。[70]促成自我宪法化的支持性制度随着系统的不同而呈现出很大不同。这可以看成是对经济支付循环的强迫性增长所实施的重要自我限制。虽然二者紧密联系,但是经济交易不能被看成是法律合同。

他认为,在政治权力氛围笼罩下,社会宪法主义拥有有限的成功偶然性。系统理论分析可以在这一任务上帮助我们。

虽然货币创造的决策是中央银行的排他性权力,但是,由货币创造所产生的利润如何被使用的相关问题则显然属于政治系统的事务。对于政治系统而言,宪法实现了针对其内在用途(即集体性决策)而重构其社会兼容条件的功能。

[86]Helmut Ridder, Die soziale Ordnung des Grundgesetzes (Opladen: Westdeutscher Verlag, 1975)。创造非现金货币这一特权只能保留给国家性和跨国性中央银行来行使。

这种动力机制提出了一个关于自创生的基本问题:我们如何想象社会自我生产和强迫增长之间的关系。4)合宪/违宪这个二元区分发展为经济与法律之间的结构耦合(structural coupling)中的一个二元元符码(a binary meta-code),并在法律符码和经济符码之上形成。[25]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从各种跨国性社会子宪法结构(transnational social sub-constitutions)的外部施加政治影响是不可行的。就像西方工业化国家那样,中国也将经历由政治、法律、经济、科学、医疗以及技术等领域的各种理性之间由于爆发理性冲突而呈现的危机。

社会部门中的一阶规范(Primary rules)只是令其迈向法律化(j uridification),但并不产生宪法化。这不仅涉及时间结构的改变、社会结构的偶在性以及加速动力学式的终结,这也涉及预先支付、产生增大支付的预期(因此在初始稳定的动力机制中注入了下一个预先支付)以及追逐造成社会性危害的过度趋势。

这就是黑夜前的那一分钟。既然政治系统参与到了诸社会子宪法的过程中,那么就需要对其施加特定的政治约束。

由于把权力反身性地运用于权力过程必然会暴露在权力的持续动荡之下,法律规则必须让获取和实施权力的二阶操作得以稳定化。[40]这一改革需要在国家、欧洲以及国际平台上对中央银行法给予简单但是基本的修改。

经济宪治主义的严格定义必须揭示出,宪法化主要是一个社会过程,其次才是一个法律过程。因为这个原因,独立于制度化政治的货币政策就必须是透明的和可问责的。他们在子系统内部发展出组织规则、程序、职责(competences)和权利,并使得子系统与其他各种具有渗透性的社会领域之间的相互分离制度化。[43]同时,其他国际性组织、跨国机构及其网络也获得了明显的法律化(juridified):他们也成为全球化宪法秩序的一部分—如果全球化就意味着彻底碎片化的话。

中央银行的二阶支付操作—货币供应决策,创造现金和非现金货币,向国家、居民或银行的支付—被反身性地运用于一阶支付操作(贷入和借出)。Joseph Huber and James Robertson, Creating New Money:A monetary reform for the information age (London: New Economics Foundation, 2000).也可参见Helmut Creutz,Vollgeld und Grundeinkommen, 133 Zeitschrift fur Sozialokonomie (2002),14-19; Stephen A.Zarlenga, The Lost Science of Money (Valatie, N.Y:American Monetary Institute, 2002)。

(二)微观结构上的宪法化当社会子系统的过度增长过程失去控制,就会出现这样两种相互替代的解决方式:国家干预或内部宪法化。这方面的例子可参见前注[68],Joerges and Rodl文,第767、775页。

可以期待的一个结果是,对于活期账户的投机性使用将减少。一类在经济中,一类在法律中,二者都相互独立地指向了宪法符码。

(责任编辑:荔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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